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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首長責任制丨宏福苑委員會完成調查會否直接進入紀律程序? 楊何蓓茵:視乎調查

政府早前將《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刊憲,授予敍用委員會額外職能,進行「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下的第二級調查工作,將於7月17日起實施。立法會有關小組委員會開會討論,有議員關注,調查小組的支援人員會否找熟悉部門運作的人,擔心出現「自己人查自己人」或角色衝突情況。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以採購樽裝飲用水事件為例,指當時亦找與採購政策及物流署無關的人士,重申不會找與被調查人員有工作關係的人士。她強調目前若出現問題,會由較高級或不涉事件的公務員調查,政府期望將來更有公信力,因此在規例中列明權力及過程。

勞聯林振昇關注,宏福苑火災現時有獨立委員會,很多部門首長都去答話(作供),如果完成之後,而又發覺真的有些公務員需要負一些責任,政府當局直接會進入紀律程序,或還是都要走一次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調查機制。

楊何蓓茵說,紀律機制是針對個人,是要視乎個人責任。如果一個部門在哪方面做得不好,都還要看部門內誰有責任,責任去到哪裏。所以宏福苑獨立委員會完成後,會否直接去到紀律程序,就視乎調查出來,結果是否已去到個人階段。

林振昇亦關注,如果公務員因此而面對的懲罰比不出席調查更為嚴重,或令他們選擇不合作。楊何蓓茵說,要視乎不合作程度,後果可以嚴重至達到不當行為、作紀律處分。

多名議員關注會否條例列明調查時效。楊何蓓茵說,不同調查複雜性不同,所以不建議在規例訂立調查所需的時間。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成員進行調查,沒有誘因拖延,對於被調查的人都會命令他一定要合作,若不合作本身就是不當行為,所以看不到很大空間會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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