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美容健身預繳合約設7日冷靜期 合約期上限2年
政府今日就有關《商品說明條例》的政策建議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政府在公眾諮詢文件中提出以下3項政策建議。
(一)就美容及健身服務的預繳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讓消費者在訂立合約後有空間重新考慮消費決定。主要方案包括:建議冷靜期期限為7個曆日,退款期期限為14個曆日,以及以合約金額設定規管門檻,建議可考慮水平為3000元或以上;8000元或以上;或1.5萬元或以上。在保障消費者的同時,亦盡量減輕對小額交易的影響。
(二)就美容及健身服務的預繳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合約期上限及其他限制,減低預繳式消費的風險。主要方案包括,建議合約期上限訂為2年,為消費者提供有用的指標,以評估預付金額是否合理,同時減低對絕大部分有效期較為合理的合約的影響,以及建議禁止商戶與消費者簽訂遲於簽訂日期3個月後生效的合約。
(三)將《條例》第13I條有關不當地接受付款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附表1內,賦予海關額外的偵查及執法權力,包括透過法庭限制令,禁止任何人士處理相關財產等。有關建議的目的是更有效地處理涉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罪行的個案,同時提升對不良商戶的阻嚇力。
政府發言人說,在最常出現不當銷售手法的行業中,涉及美容和健身服務業的個案佔近九成。消費者往往在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或誘導式銷售手法下,簽訂涉及大額預付金額的長期合約。
發言人強調,隨着社會各界就高壓及誘導式銷售手法和預繳式消費風險的關注與日俱增,政府須加大力度為消費者提供更佳的保障,同時須尊重合約自由,為香港保持良好的營商環境。因此,較務實的方向是採取針對性的做法,對於最常出現不當銷售手法的行業,並涉及大額預付金額的特定合約,實施相稱的規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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