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丨大律師公會倡修例 圍標可判監禁 最高囚7年
大埔宏福苑大火圍標問題引起市場極度關注,大律師公會建議,短期宜先修訂《競爭條例》,將圍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改為監禁罰則,最高判囚7年,長遠方面則建議研究訂立專門法例。
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出席無綫節目《講清講楚》時稱,宏福苑第四輪聽證會完成,下一步工作包括檢視本港圍標情況。可在《競爭條例》,只有罰款並屬民事性質基礎上,修訂第91條,針對嚴重反競爭行為改為監禁,現時英國、加拿大等,分別判囚最高達5年至14年。類似做法《證券及期貨條例》曾試過。
他又指,公會專責小組亦會研究,是否從《防止賄賂條例》入手,將有關「賄賂他人撤回標書」條文,擴展至圍標及私人屋苑。
被問及政府有機會強制收購部分宏福苑業主業權,會否違反《基本法》保護私有產權的條文,毛樂禮回應時稱,從憲制角度,關鍵是收購價要合理。「(最大原則)法庭考慮是方案是否公平及合理,其中最重要一環是視乎收購是否符合市價,住在一層樓,不單是金錢,是有感情的。」
對於獨立委員會應否改為調查性質,傳召部分關鍵人物作供,毛樂禮稱由委員會考慮,但認為今次聽證會證據多,盤問時間長,有助找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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