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祈顯義續任3年
行政長官已接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祈顯義的任期,由2026年4月6日起,延續3年。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設有一份非常任香港法官及一份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名單。非常任法官的任期為3年,而行政長官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一次或一次以上,每次續期為3年。
行政長官已接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祈顯義的任期,由2026年4月6日起,延續3年。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設有一份非常任香港法官及一份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名單。非常任法官的任期為3年,而行政長官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一次或一次以上,每次續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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