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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加強規管業主立案法團 設授權書上限

政府擬修例加強規管業主立案法團,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在提交的立法會文件中指出,初步擬定五大方面的修訂方向,當中授權他人出席業主大會及投票的委任代表文書(授權書),當局建議設上限,若單位數目為50個或以下,每人僅可取得一份業主簽署的委任代表文書;若單位數目超過50個,則每人可取得由業主簽署的委任代表文書數量不得超過業主人數的2%或20份,以較少者為準。

同時,建議要求在大廈公開張貼已簽署委任代表文書業主的單位名單,以及於業主大會前及大會上開放供業主查閱所有委任代表文書。針對涉及大型維修工程決議的會議,建議在相關委任代表文書中增設欄目,供業主自願填寫對委任代表的投票指示;以及建議在現行委任代表文書表格中增設聲明欄位,明確要求業主確認已獲悉會議議程,並清楚列明虛假文書屬刑事罪行及相關罰則。

就「大型維修工程採購」,《修訂條例》亦要求在有關採購的業主大會,通過相關決議亦必須滿足「親自投票」門
檻,由業主人數的5%或100名業主(以較少者為準)親自出席會議投票,藉此推動更多業主親身參與有關大型維修採購的業主大會,從而加強保障業主的權益。

另外,因應現時法團管委會主席有權拒絕或取消會議等,當局建議容許一成業主,向政府申請委任指明人士代為召開會議,而主席亦不可無故取消,獨自暫停或推遲會議。若管委會未能正常運作,或處理法團事宜,舉例管委會所有職位有空缺,或所有委員一段合理時間內無法聯繫,若有一成業主申請,當局有權介入,委任指明人士召開業主大會,重選新一屆管委會。

為推行有關新建議等,當局亦建議將一個助理署長職位轉為常額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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