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合約放寬至「468」 明年1月18日起適用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就《僱傭條例》(第57章)下「連續性合約」規定所作出的修訂,將於明年1月18日起適用。
新規定將降低「連續性合約」的工作時數門檻,並在計算工時方面加入彈性,減少僱員因偶爾在某星期工時低於門檻便中斷連續性受僱的情況,讓僱員更容易享有全面的僱傭權益,例如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等。
由新規定適用起,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以及僱員的工時符合其中一項條件,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當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在該星期及緊接過去3星期組成的4星期期間,為有關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
新規定沒有追溯力,在新規定適用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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