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丨楊何蓓茵:部門首長責任制調查機制第二級別不涵蓋警隊
特首在新一份《施政報告》提出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新制將就政府內部出現的問題按程度劃分兩級調查處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表示,「部門首長責任制」第二級別的處理,不涵蓋警隊,但有關首長要為部門負責的概念,以及第一級別處理,警隊仍適用。
楊何蓓茵指出,現行《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不涵蓋警隊,目前是由監警會負責涉及警隊的紀律個案和投訴,因此「部門首長責任制」第二級別的處理,不涵蓋警隊。
擬明年上半年完成法律草擬工作
她稱,將在明年上半年完成法律草擬工作,賦予日後負責調查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權力,職能包括向所有公務員索取資料,閱覽所有相關文件,當局希望委員會的調查工作能做到全面徹底,涵蓋所有相關人士。
楊何蓓茵表示,分為兩級的調查機制,第一級的調查可由部門首長主動啟動,亦可由局長指示部門首長啟動;第二級為一旦局長發現部門有嚴重問題,重複性或廣泛性的問題,或發覺部門首長在問題中亦有角色,局長可以請示司長,獲得司長同意後,可啟動調查。
她指出,責任制的正面意義,是通過要求部門首長承擔責任,推動部門首長建立有效的管理團隊和運作系統。責任制也強調高級公務員要輔助部門首長履行管理責任。其實,任何具規模的機構,都是通過層級進行管理的。部門首長要管理好部門,必須促進和加強部門各級員工主動領導和督導的意識,由部門首長開始一層一層地督導他們負責的工作,由此建立有效管理團隊與運作系統。當局希望的不只是部門首長一個人有高超的管理能力,而是通過要求部門首長承擔責任,做好部門裏的層層管理。
公務員工作表現評核有過於寬鬆趨勢
她說,察覺到公務員的工作表現評核有過於寬鬆的趨勢,若繼續下去,將無法有效區分工作表現出色、一般或工作能力需要改善的人員,會影響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如晉升、獎勵、培訓等。有信心部門首長責任制及強化公務員評核機制,對公務員團隊發展有正面的影響,能夠協助特區政府進一步提升治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