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國際前副主席兼執董被法庭判取消資格令
證監會公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中大國際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張玉清的取消資格令。
證監會指出,未經法庭許可,張玉清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及不得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為期6年,以反映其失當行為的嚴重性。他亦被飭令繳付證監會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訟費。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張玉清在其於中大國際任職期間犯有失當行為。他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履行其作為董事的職責,理由是他未有阻止或向董事會披露合共1.5億元人民幣的未經授權資金轉移;及中大國際在中威客車的股權的出售,而上述兩項有問題的交易均涉及兩名中大國際前執行董事(徐氏兄弟)。
雖然中大國際董事會批准1.5億元人民幣的資金轉移,以用作償還集團內部貸款及其他銀行債務,但徐氏兄弟沒有按預期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案,以及在向他們擁有或控制的兩家私人公司作出未經授權的資金轉移後,拒絕將有關資金退還予中大國際,而張玉清在上述事項發生時沒有或因忽略而沒有及時告知董事會。
至於有關中威客車20%股權的出售,該股權按大幅低於其價值的價格,被轉移至由徐氏兄弟擁有或控制的一家私人公司,而中大國際或其附屬公司並無收到任何款項。張玉清擔任中威客車的董事並負責其財務管理,理應知悉所造成的股權變動,並應採取行動防止或滙報該項出售,但他並沒有通知董事會,違反了其保障中大國際權益的職責。
鑑於張玉清知悉該未經授權的資金轉移及其在中威客車的管理層角色,他理應知道中大國際的2011年中期業績沒有反映該未經授權的資金轉移及該項出售,但他仍批准2011年中期業績的發布,而該業績當中包含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雖然並無提出關於張玉清在該未經授權的資金轉移或該項出售中謀取私利的指稱,但法庭經考慮其違規行為的嚴重性及涉及的龐大金額後,認同證監會的觀點,即將取消資格令期限訂為6年,是適當的做法。